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扭转对临时性用工的偏好
发布日期:2013-07-18

法律应该为改善劳务派遣工的境遇做些什么?在回答这个问题前,还需要强调一点,即考虑劳务派遣制度实施情况及劳务派遣工权益受侵害的事实时,不能仅局限于劳务派遣制度的规制情况和行业背景,而要把这个问题放置在更广阔的社会和历史背景下去思考。

  上文已经阐明,劳务派遣用工制度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是在理论界、企业界和政府(包括立法机构,其实在政府机关、立法机构中,就曾有大量的临时工)偏爱临时性用工制度的背景下产生并制度化的,因此,校正这一情况同样需要通过法律法规做出制度化的安排。

  当然,客观地说,《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及其修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及行政部门对劳务派遣公司的规制都属于这种制度化的安排,应该得到积极评价。但是,也正是这部法律的出台,才使得用人单位更多使用劳务派遣工而不愿与劳动者直接签订劳动合同,甚至迫使大量原合同工“自愿”转为了劳务派遣工。一直到现在,这一状况仍在延续。而劳动者身份的变化正是权益被侵害的主要原因之一。从这一点来看,这部法律不仅没有起到保护劳动者合法、合理权益的作用,反而严重恶化了劳动者的处境。因此,我们不得不说,这些努力本身有其内在的、天然的缺陷,它所导致的后果是使劳务派遣用工制度作为一个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凸显出来。

  尽管如此,并不能说《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条款是一种倒退,只能说它在有意无意间留下了太多的可供资方操作的空间。因此,完善立法博弈机制,使立法者能够更全面地获取来自相关利益方的信息,对资方可能采取的规避方式做出较为的预判并提前进行堵漏,使得相关利益方的诉求都能在立法结果中得到体现,从而弥补劳动立法过程中的缺陷,这是法律首先应做到的。

  从劳务派遣工反映的情况以及一些社会群体性事件看,许多因劳务派遣引起的劳动纠纷中,包括劳动仲裁机构在内的司法机构的做法明显存在可议之处。

  例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七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但在实践中,仲裁机构经常要求劳务派遣工分别申请,这显然不利于劳动者节约维权成本和更高效地维权。

  可以说,劳动者作为弱势一方,在针对用人单位的侵权行为进行维权的过程中,会遭遇到来自资方和国家权力机构的各种阻碍,它直接导致包括劳务派遣工在内的劳动者对司法机构的公信力丧失信心。因此,通过高效、公正的司法过程重塑司法公信力,这是法律需做的努力之二。

  然而,以上只是为改善劳务派遣工群体的生存状况需要做的基础性工作,还有更为艰苦的工作需要法律来完成。劳务派遣用工制度获得大发展后,导致劳资关系持续紧张,劳动者利用各种机会或积极或消极地抵制,这一用工形式对社会稳定和经济效率的伤害是显而易见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守护者,法律更为本质的工作则是要扭转整个社会对于临时性用工的偏好。要做到这一点,法律系统就需要通过准确的立法,通过逐个个案的司法过程,公平、有效地维护劳动者的合理、合法权益,从而使法律得到严格遵守,使立法者制订相关法律的初衷成为整个社会当然的观念。当然,这会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却是必须让劳务派遣工能够看到希望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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